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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建相关问答2008-03-15
组织起来 切实维权  
 
 
1、问:如何组建一个非公有制企业工会?  
 
答:建立一个新的基层工会,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为重要标致,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建立工会筹备小组;(2)做好筹建工会的宣传发动工作;(3)组织发展会员,选出会员代表;(4)酝酿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5)召开成立大会及善后事宜。  
 
2、问: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建工会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工会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对“符合组建工会条件,而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也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3、问: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有何重要意义?  
 
答:(1)组建工会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一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二是强化党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三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2)组建工会是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  
 
(3)组建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4)组建工会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需要。  
 
4、问:组建工会筹备小组成员由哪些人员构成?  
 
答:筹备小组人员一般由党政干部,热心工会工作的有关方面人员、职工代表3-5人组成。筹备组成人员由企业主和员工推荐产生,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张榜公布。  
 
5、问:工会筹备小组如何开展宣传活动?  
 
答:(1)组织学习。使职工认识组建工会的必要性,工会的性质、意义、工会的地位和重要任务,明确会员的义务,使职工对工会有个初步的认识;  
 
(2)舆论宣传。通过广播、黑板报、厂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组织观念,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引到工会组织中。  
 
6、问:工会筹备小组如何发展会员?  
 
答:首先恢复老会员的组织关系。筹备小组经过调查、摸底,请老会员(一般是指从有工会组织的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出示有关证明,如会员证、会员关系介绍信等。经筹备小组同意后可恢复会籍,并张榜公布。  
 
二是发展新会员。发展会员的程序,以职工本人向筹备小组口头提出申请后,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交给筹备小组,经筹备小组审查讨论同意后批准张榜公布,由基层工会发给工会会员证。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包括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在内的职工入会,工会组织不能搞内部歧视,对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会员和其他会员要一视同仁。  
 
7、问:会员代表如何产生?  
 
答:(1)拟定会员代表的条件。拟定条件时,要走群众路线,组织会员群众广泛讨论,集中正确的意见。  
 
(2)确定代表名额及其分配方案。代表名额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代表名额的分配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候选人要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  
 
(3)选举代表。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4)审查代表资格,工会基层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8、问:筹备小组如何酝酿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答:(1)工会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会会员25人以上,应建立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组成,设主席一人。工会正、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2)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会会员25人以上,经审委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委员会推选产生;会员不足25人,不建立经审委,只选举1名经费审查员。工会正、副主席及管理钱物的人员不得担任。  
 
(3)“两会”委员选举产生后,由基层工会拟文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4)企业中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企业不设妇联组织。  
 
9、问:工会选举的要求有哪些?  
 
答:(1)选票的准备。选票上的候选人排列,一律以姓氏笔画为序;选票上候选人后应留有空格;选票上要有同意、反对、弃权等符号;选票上加盖同级工会委员会(或筹备小组)印章;选票要印刷不同颜色两套(一套备用)。  
 
(2)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口头或书面向会员介绍。  
 
(3)大会选举工作。选举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是应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宣布建议候选人名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提请大会举手通过;将选票交给监票人清点;选票等于或少于选票发出数有效,超出无效,按得票多少顺序公布。  
 
10、问:如何召开工会成立大会?善后事宜有哪些?  
 
答: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同意后,可召开成立大会,一般议程为:(1)筹备小组做筹备工作情况汇报;(2)宣读上级工会的批复;(3)新当选主席表态;(4)企业领导讲话;(5)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工会成立后的善后事宜:(1)向上级工会和公安局申请刻制印章;(2)向上级工会办理银行开户手续;(3)办理会员证,工会社团法人证书;(4)整理会员入会申请表存档;(5)按工资总额2%及全总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  
 
11、问:非公企业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答:非公企业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作用有:一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三是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四是教育培训职工,提高职工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五是组织职工开展“双爱双评”(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评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经营者,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活动为内容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六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健全组织,发展会员。  
 
12、问:基层工会主席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工会主席人选必须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组织和协调能力,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能与企业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企业主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13、问:企业基层工会享有哪些权利?  
 
答:(1)工会有权利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工会有权利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个人合同的履行;(3)企业在解雇、辞退、开除和处分职工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确实属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同企业主协商解决;(4)工会有权利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会员学习,开展活动。  
 
14、问: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15、问:工会会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16、问:如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会干部的地位?  
 
答:(1)工会干部和会员经过征得企业同意参加工会会议或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因此受影响;(2)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批准;(3)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再从事工会工作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17、问: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会开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坚持业余时间为主;(2)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3)坚持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原则;(4)坚持同企业行政方面(经营者、企业主)协商的原则。  
 
18、问: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会领导体系如何确立?  
 
答: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支部)领导为主。  
 
19、问:对非公企业未组建工会有哪些要求?  
 
答:(1)各级各部门在非公企业及其业主评选先进、树立劳模和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把是否组建工会组织,并支持开展工作,作为重要参考条件,达不到这些条件的一般不予考虑。  
 
(2)凡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必须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在上述企业筹建的同时,筹建工会。投产开业后,最迟一年内要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具备条件未建工会的,要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和千分之五的补偿金。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而拒不组建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工会。  
 
20、问: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规范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答:(1)依法组建工会组织,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员)和女职工委员会,选好、配好工会主席、副主席,报上级工会审查批准,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2)健全工会组织机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护等机构,负责相关工作。(3)建立学习、会议、考核奖惩、培训制度。(4)基础设施要规范,做到“挂三牌、建三档,四有四上墙”。挂三牌指工会委员会、工会办公室、职工活动室三块;建三档:组织建设档案、工会活动档案、上级工会文件档案;四有:有牌子、有公章、有办公地点和活场所、有档案;四上墙:工会工作制度、组织机构、工会主要职责、组织网络图四块挂到工会办公室墙上。(5)工会工作要规范,围绕企业中心,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活动,为职工办实事、好事。  
 
21、问:我市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税务代征工会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我市对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施行由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办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上解上级工会的40%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22、问: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筹备金是如何交纳的?  
 
答:根据《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保工联[2006]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投产、开业后,具备条件应建而未建工会的,应当自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部代征。  
 
23、问: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答: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规,不依法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职工可向本单位工会、上级工会及当地劳动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且调解无效的,也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有关媒体反映,采取舆论和社会监督。  
 
24、问:‘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12351“职工维权热线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窗口和平台,受理的范围主要有:  
 
1、 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2、 职工对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  
 
3、 职工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  
 
4、 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  
 
5、 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反映。  
 
25、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当前要着力做好农民工七个方面的工作是什么?  
 
答:(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搞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26、问:农民工能否加入工会组织?  
 
答:可以。我市绝大多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临时、轮换、季节等用工形式,特别是在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用工比较普遍。这些农民工虽然用工形式不同,但都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会。  
 
27、问: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办法是什么?  
 
答:农民工维权的有效办法是,依照《工会法》和《劳动法》的要求,加入和成立统一的工会组织。因为在企业和农民工的关系中,雇主方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农民工则处于弱势地位。只有通过法律授予工会相应的维护权利,依靠工会集中职工的利益和意志,才能够形成和企业主事实上的平等主体,才能保障在企业和职工之间签订真正平等的合同和协议。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权利,独立的财产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工会维权农民工权益的优势和基础。政府则通过立法,保证工会权利的顺利行使,并对妨害工会行使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中国工会的方针,也是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选择。  
 
28、问:农民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该怎么办?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分别是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农民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农民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向工会反映,取得工会的支持与帮助。  
 
29、问:农民工能否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  
 
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0、问:农民工能否参加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31、问:劳动者加班加点有何规定?  
 
答: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点或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2、问:劳动合同期内随意离职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的内容,其中包括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内随意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3、问:发生工伤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34、问:职工由于哪些情形致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进展突发疾病在第一次抢救治疗中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在第一次抢救治疗中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问:职工由于哪些情形之一致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答:(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问: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何种待遇?  
 
答: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气息。工伤医疗期间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如属于轻伤,其医疗期最短也可以少于1个月。该月由企业照发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不是上一年的,如10月受伤,按10月份以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37、问: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8、问:在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等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会应履行哪些义务?同时还有哪些权利?  
 
答: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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