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自发组建工会贵在独立
●南方都市报 社论 200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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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明确规定:十人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可建立工会。诚如有媒体给出的解读,这条规定具体强调工人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途径实现自发组建工会的权利,是对语多含糊而频遭尴尬的《工会法》的一个关键补充。事实上,一年前深圳市出台实施了《工会法》的实施办法,所针对的,也正是《工会法》中关于体现工会价值、保障会员权益之规定语焉不详之处。广东省以此为经验,形成意在查缺补漏的全省性法规,显然表现出这样一番趋势:最先起步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广东经济,也必然要首先面临劳资纠纷高密度爆发而个人维权乏力的社会危机。
与原本就诞生、成长于劳资角力之中的经典工会不同,目前被置于劳资博弈中的中国工会形态,事实上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新设计--在被定义"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的历史阶段,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单位之中的工会,当然也就被定义为同用人单位、单位职工"三位一体";其机构设置,也因此成为用人单位中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一环。
而改革开放斗转星移,非公经济在中国已经蔚为壮观,以同样的形态移植到这些经济实体中去的工会,首先无论是不是因为缺乏民主训练而无法产生强有力的领导人,而且没有劳资斗争经验而没有掌握同资方谈判的技巧,所以只能顺应强大的历史惯性继续成为"发油发大米、登山练身体、还管计划生育"的闲适角色,更要命的是,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经费,主要来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所拨的经费。这一执着于旧有经济关系而设计的经费制度,无疑同样导致工会必须依附于用人"老板",在"谁给粮就给谁办事"的规律下,同工人权益所系并非一致。
不但要依附于用人单位,在现有的工会制度安排下,中国的工会系统,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还要依附于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这样的格局,致使即便有的工会意欲有所作为,也往往受制于要求"以大局为重"的各地政府--而在政府并没有完全退出市场的中国经济环境中,政府下属的企业、政府支持的企业、政府引资的企业……形形色色关乎税收、就业机会、经济数据等"大局"的企业,更令工会即便有心也力有未逮。
独立于外物,方能忠实于自身。工会的价值既然只能在于维护劳工权益,那关键的一步也就在于必须独立于各种资本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信这才应该是工人有权自发组建工会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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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独立宣言200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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